政策 | 转业待遇概览之二:职务落实&工资待遇
【职务落实篇】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No.1
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No.2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行政职务。
No.3
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
No.4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安排军转干部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温馨提示:
对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并优先安排工作。
【工资待遇篇】
No.1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1)计划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4)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温馨提示: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No.2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1)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对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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